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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应当承担什么后果?

2018-06-05 10:23     来源:市农业委员会     作者:傅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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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8425日,我机关执法人员在北流市农资市场例行检查,在北流市某农资门店货架上及仓库内发现有标称山东麦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12元素”(登记证号:农肥(2016)准字5098号)、“十一元素”及“生根粉”(登记证号:农肥(2016)准字5098号)三个肥料产品。经查,山东麦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上述肥料登记证,而“农肥(2016)准字5098号”为潍坊诺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取得的肥料登记证号,上述肥料为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评析】

我国《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以下罚款:(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本案中,北流市某农资门店销售的肥料为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为此承担了法律责任,受到了警告及罚款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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