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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6年玉林市主要动物疫病免疫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6-03-10 16:50     来源:玉林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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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玉林高新区社会事务部,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动物检疫站:

为切实做好动物疫病免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6年广西主要动物免疫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办发〔2026〕26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2026年玉林市主要动物疫病免疫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玉林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3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6年玉林市主要动物疫病免疫实施方案

一、免疫病种和要求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实行强制免疫,畜禽群体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100%,免疫抗体总体合格率保持在70%以上。

(二)犬只狂犬病。实行全面免疫,常年免疫密度达90%以上,免疫抗体总体阳转率在70%以上。

(三)猪瘟、新城疫。对猪实施猪瘟全面免疫,对鸡实施新城疫全面免疫。畜禽群体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100%,免疫抗体总体合格率保持在70%以上。

(四)牛结节性皮肤病。各县(市、区)根据辖区内牛结节性皮肤病流行情况,在科学监测评估的基础上,指导养殖场(户)对牛只实施牛结节性皮肤病免疫。

(五)布鲁氏菌病。全市禁止对种畜和奶畜实施布鲁氏菌病免疫,其他家畜原则上不实施布鲁氏菌病免疫。确实需要免疫的养殖场(户),由当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逐级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同意后实施。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批准实施布鲁氏菌病免疫的养殖场(户),应制定布鲁氏菌病免疫和生物安全管理方案,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做好防疫工作,动物免疫后6个月内不得出售、移动、屠宰。非经批准实施布鲁氏菌病免疫的,按阳性动物处理。

(六)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山羊痘等其他动物疫病。由各地、各养殖场(户)根据实际情况评估决定是否免疫。

二、疫苗种类

使用经国家批准的H5+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布鲁氏菌病、新城疫、兽用狂犬病、山羊痘疫苗,疫苗产品具体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兽医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中查询。

三、免疫主体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实施畜禽免疫的主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强制免疫计划和技术规范,对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保证可追溯。实施强制免疫接种的动物未达到免疫质量要求,实施补充免疫接种后仍不符合免疫质量要求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四、组织实施

(一)制定实施措施。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和玉林高新区社会事务部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本辖区动物疫病免疫计划具体实施措施,明确工作任务和职责分工,并组织抓好落实。对散养畜禽采取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和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规模养殖场及有条件的地方实施程序化免疫。春季集中免疫时间为3月上旬至5月上旬,秋季集中免疫时间为9月上旬至10月底。

(二)规范动物疫苗招标采购和动物疫苗管理。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乡镇畜牧兽医服务职能机构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疫苗管理办法(修订版)》(桂渔牧办发〔2016〕84号)规定,严格动物疫苗运输、入库、储存、调拨、发放、使用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及时在“广西动物防疫物资信息管理系统”填报动物疫苗出入库情况,建立完整、准确的动物疫苗实物台账和会计台账。

(三)全面推进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27号公布的规模标准的养殖场、“公司+农户”管理模式的养殖企业及养殖场(户)应全部实行强制免疫“先打后补”,不再发放自治区政府采购的强制免疫疫苗。规模以下的养殖户如要开展“先打后补”,可自主申请,经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同意后,参照规模养殖场实施。对其他养殖场(户),可按规定申领政府采购的强制免疫疫苗,申领疫苗未满足其实际需要的,由养殖场(户)自行采购。坚持数量服从质量、进度服从实效,确保免疫密度。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市场机制主导作用,支持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免疫注射、检测评价等服务,协助推动“先打后补”工作有效落实。

(四)加强技术培训。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升养殖场(户)的自主免疫意识和能力。要切实加强免疫技术培训,特别是加强对承担乡镇畜牧兽医服务职能机构工作人员、村级动物防疫员、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有关人员、养殖场(户)等人员的免疫技术培训,使其熟练掌握疫苗贮存、使用基本常识,免疫程序与操作规范,以及个人防护要求。

(五)规范免疫操作。督促指导相关人员在实施动物免疫时严格按免疫程序和操作规范实施免疫注射,及时更换针头,做好消毒和个人防护,严防免疫注射过程中人为传播动物疫病。

(六)严格建立健全免疫档案。承担乡镇畜牧兽医服务职能的机构、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村级动物防疫员、养殖场要在“牧运通—桂”系统做好免疫记录,要详细记录畜禽存栏、出栏、免疫、标识编码等情况,免疫情况包括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免疫数量等信息。

(七)评估免疫效果。加强免疫效果监测评价,坚持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相结合,对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及时组织开展补免。对开展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要组织开展抽查,确保免疫效果。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和玉林市农业农村局将适时组织开展春、秋季动物疫病免疫效果评估,并通报评估结果。

(八)严格规范实施动物检疫。官方兽医实施动物产地检疫、出具检疫证明时,要严格按规定查验畜禽的免疫情况;应进行实验室检测的,要凭检测结果符合规定的检测报告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九)切实提高犬只狂犬病免疫率。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和玉林高新区社会事务部要按照合理布局、方便接种的原则,依托动物诊疗机构、承担乡镇畜牧兽医服务职能机构等单位设立动物狂犬病免疫接种点,或组织村级动物防疫员进村入户,提供犬只狂犬病免疫服务,实行免疫服务范围全覆盖,切实提高免疫密度和防控效果,有条件的地区要推动“犬风铃”行动。各地要严格狂犬病免疫接种点条件,确保免疫有效,要加强动物诊疗机构免疫接种规范管理,完善免疫档案管理制度,对免疫接种的犬只,按要求建立狂犬免疫、发放免疫证明,准确掌握辖区内动物狂犬病预防接种情况。指导狂犬病免疫接种点要在醒目位置悬挂狂犬病免疫接种点标示牌。

(十)强化布鲁氏菌病免疫管理。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批准实施布鲁氏菌病免疫的养殖场(户)要强化备案管理,健全免疫档案,开展免疫评价,加强技术指导和免疫情况监督抽检,确保免疫密度和效果。要建立监测净化方案,明确免疫退出时间。

(十一)加强免疫信息报告。各地要指定专人负责统计汇总免疫信息,每月将情况报玉林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玉林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汇总全市免疫信息后报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制度。

五、监督管理

(一)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动物疫病免疫的监督检查,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养殖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全面实施兽药二维码管理制度,加强疫苗质量追踪和全程质量监管,强化疫苗销售使用环节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疫苗和非法销售行为。

(三)加强对实施“先打后补”全过程工作的指导、跟踪、检查、监测评估和总结,结合动物检疫监管等措施,确保免疫任务顺利完成。

六、经费支持

每年中央及自治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资金切块下达各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及时落实资金,加强资金管理,保障动物防疫工作顺利开展。

附件:1.高致病性禽流感强制免疫方案

2.口蹄疫强制免疫方案

3.小反刍兽疫强制免疫方案

4.家犬狂犬病免疫方案

5.猪瘟免疫方案

6.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免疫方案

7.新城疫免疫方案

8.牛结节性皮肤病免疫方案

9.牛羊布鲁氏菌病免疫方案


附件1

高致病性禽流感强制免疫方案

一、免疫要求

对所有鸡、水禽(鸭、鹅)、人工饲养的鹌鹑、鸽等进行H5亚型和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强制免疫。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有关企业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批准后,可以不实施免疫。

二、免疫程序

(一)规模场

种鸡、蛋鸡、种鸭、蛋鸭、种鹅、蛋鹅:14~21日龄时初免,间隔3~4周二免,开产前进行三免,之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间隔4~6个月加强免疫一次。

商品代肉鸡、肉鸭、肉鹅:7~10日龄时免疫一次。饲养周期超过70日龄的,初免后间隔3~4周后进行二免。

鹌鹑等其他人工饲养的禽类:根据饲养用途,参考家禽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二)散养户

春、秋两季分别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对新补栏,进行补免。生长期超过70天的家禽在首免3~4周后进行二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场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根据紧急监测或风险评估情况,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养殖场(户)家禽开展紧急免疫。风险评估边境地区受境外疫情威胁或野禽栖息地周边养殖场(户)家禽有暴露风险时,可对高风险区内的养殖场(户)家禽进行紧急免疫。

三、使用疫苗种类

选择使用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四价灭活疫苗(H5N6 H5-Re15株+H5-Re16株,H7N9 H7-Re5株+H7-Re6株)或(H5N6 rHN503株+H5N1 rHN504株,H7N9 rHN705株+rHN706株)、重组禽流感病毒(H5)二价灭活疫苗(H5N6 H5-Re15株+H5-Re16株)或(H5N6 rHN503株+H5N1 rHN504株)、禽流感(H5亚型)二价DNA疫苗(pH5-Re15株+pH5-Re16株)、禽流感(H5+H7)四价DNA疫苗(pH5-Re15株+pH5-Re16株+pH7-Re5 株+pH7-Re6株)、禽流感重组鸭瘟病毒载体活疫苗。

尚在有效期内的高致病性禽流感三价灭活疫苗(H5N6 H5-Re13株+H5N8 H5-Re14株+H7N9 H7 Re4株)可以使用,但建议采用新毒株疫苗加强免疫。

四、免疫方法

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五、免疫效果监测

(一)检测方法

按GB/T 18936《高致病性禽流感诊断技术》规定的血凝和血凝抑制试验检测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H5和H7亚型抗体。

(二)免疫效果评价

免疫21天后,HI抗体效价不低于1:16(24或4log2),判定为个体免疫合格。免疫合格个体数量占免疫群体总数不低于70%,判定为群体免疫合格。


附件2

口蹄疫强制免疫方案

一、免疫要求

对全市所有牛、羊、骆驼、鹿进行O型和A型口蹄疫强制免疫;对全市所有猪进行O型口蹄疫强制免疫。

二、免疫程序

(一)规模场

综合母畜免疫次数、母源抗体效价等情况,仔猪可选择在28~60日龄时进行初免,羔羊可在28~35日龄时进行初免,犊牛可在90日龄进行初免。所有新生家畜初免后,间隔1个月后进行二免,之后每间隔4~6个月进行加强免疫。

(二)散养户

春、秋两季分别对所有易感家畜进行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场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根据紧急监测或风险评估情况,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养殖场(户)家畜开展紧急免疫。

三、使用疫苗种类

选择与本地流行毒株抗原性匹配好的疫苗。推荐对猪使用含O型变异株组份的疫苗进行免疫。

四、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五、免疫效果监测

(一)检测方法

按GB/T 18935《口蹄疫诊断技术》推荐的方法进行抗体检测。使用灭活疫苗和病毒样颗粒疫苗免疫的,采用液相阻断ELISA、固相竞争ELISA检测免疫抗体;使用合成肽疫苗免疫的,采用VP1结构蛋白ELISA检测免疫抗体。

(二)免疫效果评价

猪免疫28天后,其他家畜免疫21天后,抗体效价达到以下标准判定为个体免疫合格:

液相阻断ELISA:牛、羊等反刍动物抗体效价≥27,猪抗体效价≥26;或固相竞争ELISA:抗体效价≥26

VP1结构蛋白抗体ELISA:按照试剂盒说明判定抗体阳性。

免疫合格个体数量占免疫群体总数不低于70%的,判定为群体免疫合格。


附件3

小反刍兽疫强制免疫方案

一、免疫要求

对免疫保护期到期的羊只、新补栏羊只进行小反刍兽疫强制免疫。

二、免疫程序

(一)规模场

根据母羊免疫和羔羊母源抗体情况,制定免疫程序。羔羊3月龄后进行免疫,之后可根据风险评估情况每年加强免疫。

(二)散养户

春季或秋季进行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场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根据紧急监测或风险评估结果,对疫区、受威胁区内养殖场(户)动物开展紧急免疫。

三、使用疫苗种类

小反刍兽疫活疫苗或小反刍兽疫联苗。

四、免疫方法

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五、免疫效果监测

按照GB/T 27982《小反刍兽疫诊断技术》规定的ELISA方法检测抗体。

免疫21天后,抗体检测阳性,判定为个体免疫合格。免疫合格个体数量占免疫群体总数不低于70%的,判定为群体免疫合格。


附件4

家犬狂犬病免疫方案

一、免疫要求

对犬只实行全面免疫,重点做好人间狂犬病高发地区的农村和城乡接合部犬只的免疫工作。

二、免疫程序

犬3月龄进行免疫,之后每年定期免疫或根据疫苗说明书规定的免疫期加强免疫。

三、免疫方法

按疫苗说明书的规定进行。

四、免疫时间

宠物犬按免疫程序实行常年免疫;农村家犬春、秋两季进行集中免疫,定期对未免疫家犬及时补免。

五、使用疫苗种类

兽用狂犬病灭活苗。

六、免疫效果监测

免疫21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狂犬病抗体阻断ELISA检测试验抗体阳性判定为合格。


附件5

猪瘟免疫方案

一、推荐免疫程序

养殖场:应根据本场疫病流行状况、母猪免疫次数、母源抗体消长等情况,制定合适的免疫程序。仔猪可在28~60日龄使用活疫苗进行初免,根据抗体消长情况,可在间隔1个月后二免。种猪每6个月加强免疫一次。猪瘟亚单位疫苗应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进行,制定合理的免疫程序。

散养户:春、秋两季分别对所有易感家畜进行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场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二、使用疫苗种类

使用猪瘟活疫苗或亚单位疫苗。

三、免疫效果监测

采用GB/T 16551《猪瘟诊断技术》规定的ELISA方法进行抗体检测。

免疫21天后,抗体检测阳性判定为个体免疫合格。免疫合格个体数量占免疫群体总数不低于70%的,判定为群体免疫合格。群体免疫不合格时要及时加强免疫接种。 


附件6

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免疫方案

一、推荐免疫程序

在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阴性场不使用疫苗;原种、祖代和父母代种猪场,在生物安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停止使用疫苗,实施净化;种公猪站,不使用疫苗。

在阳性不稳定猪场,可结合生物安全与免疫措施,实施闭群管理,一次性引入足够的后备母猪,与生产母猪群、仔猪等同步免疫活疫苗,后备猪入基础群前监测排毒情况,猪群实施全进全出管理,逐步过渡到阳性稳定猪场或阴性猪场。发病猪场或阳性不稳定场,根据仔猪发病日龄可在2周龄至断奶前后免疫,同时控制细菌继发感染,减少死淘;根据血清学监测和发病情况,对生产母猪每4~6个月加强免疫一次。疫情稳定后,逐步减少使用活疫苗。

二、使用疫苗种类

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灭活疫苗和活疫苗。在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发病猪场或阳性不稳定场,可选择使用和本场流行毒株匹配的活疫苗;在阳性稳定场,需逐渐减少使用活疫苗。

三、免疫效果监测

采用GB/T 18090《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诊断方法》规定的ELISA方法进行抗体检测。


附件7

新城疫免疫方案

一、免疫程序

商品肉鸡:7~10日龄时,使用新城疫活疫苗进行初免,2周后,使用新城疫活疫苗加强免疫一次。

种鸡、商品蛋鸡:3~7日龄,使用新城疫活疫苗进行初免;10~14日龄,使用新城疫活疫苗或灭活疫苗进行二免;12周龄,使用新城疫活疫苗或灭活疫苗进行三免;17~18周龄或开产前,使用新城疫灭活疫苗进行四免。开产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情况进行加强免疫。

肉鸽:25~30日龄时,使用抗原匹配性良好的新城疫灭活疫苗(基因VI型)进行初免;40~45日龄时,使用抗原匹配性良好的新城疫灭活疫苗进行二免。种鸽在配种或开产前进行三免。开产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情况加强免疫。

二、免疫方法

按疫苗说明书的规定进行。

三、使用疫苗种类

使用新城疫灭活疫苗或弱毒活疫苗。

四、免疫效果监测

采用GB/T 16550《新城疫诊断技术》规定的血凝试验(HA)和血凝抑制试验(HI)方法进行抗体检测。

免疫21天后,免疫抗体效价不低于1:32(25或5log2),判定为个体免疫合格。个体免疫抗体合格数量占免疫群体总数不低于70%,判定为群体免疫合格。


附件8

牛结节性皮肤病免疫方案

一、免疫要求

对牛只实行全面免疫。

二、免疫程序

使用5倍免疫剂量的山羊痘疫苗对60~90日龄牛进行免疫,之后每年加强免疫一次。使用牛结节性皮肤病灭活疫苗免疫的,对3月龄以上牛进行初免,21天后二免,之后每6个月加强免疫一次。

三、免疫方法

按疫苗说明书的规定进行。

四、使用疫苗种类

使用山羊痘活疫苗或牛结节性皮肤病灭活疫苗。


附件9

牛羊布鲁氏菌病免疫方案

一、免疫要求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畜间布鲁氏菌病防控五年行动方案(2022—2026年)》(桂农厅发〔2022〕106号)要求,全市禁止对种畜和奶畜实施布鲁氏菌病免疫,其他家畜原则上不实施布鲁氏菌病免疫。确实需要免疫的养殖场(户),由当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逐级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同意后实施。

二、免疫程序

牛3~6月龄进行免疫,羊3~4月龄进行免疫,之后可根据风险评估情况加强免疫。

三、免疫方法

接种剂量和途径,应严格遵照疫苗说明书。

四、使用疫苗种类

布鲁氏菌病活疫苗,推荐有条件的养殖场(户)选择可区分感染与免疫动物的疫苗。疫苗产品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中查询。

五、免疫后抗体转阳率的测定

按照GB/T 18646《动物布鲁氏菌病诊断技术》推荐的虎红平板凝集试验、ELISA 方法检测抗体,测定抗体转阳率,抗体转阳率一般不低于70%。随着免疫时间延长,抗体转阳率将逐渐下降。

玉林市农业农村局                            20263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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