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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于农药经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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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处室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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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农药经营门店经营的农药应是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 |
经营单位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 |
【法律法规】 《农药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农药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新农药研制者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 【违法责任】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经营假农药;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 |
经营者采购农药时,需仔细查看标签上的农药登记证号,或是登录“中国农药信息网”(http://www.chinapesticide.org.cn/)查询生产厂家是否取得农药登记证,确保进货产品合法合规。 |
发展规划和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科0775-28330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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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农药经营门店经营的农药有效成分应与标签标注一致 |
经营单位经营假农药 |
【法律法规】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 (二)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 (三)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 【违法责任】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经营假农药;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 |
经营者应当向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并认真查验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农药登记证号等有关许可证明文件。 |
发展规划和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科0775-28330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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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农药经营门店经营的农药有效成分含量应与标签标注一致 |
经营单位经营劣质农药 |
【法律法规】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 (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 【违法责任】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经营者应当向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并认真查验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农药登记证号等有关许可证明文件。 |
发展规划和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科0775-28330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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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农药经营门店经营的农药应在农药质量保证期内 |
经营单位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 |
【法律法规】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 【违法责任】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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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应当定期检查经营的产品是否超过农药质量保质期,确保经营行为合法合规。 |
发展规划和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科0775-2833060 |
(二)适用于种子经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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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合 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处室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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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种子经营门店经营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应当审定且适宜本区域种植 |
经营单位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 |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 【违法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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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采购主要农作物种子时,需仔细查验标签上的审定编号或引种编号,同时查看适宜种植区域是否包含本区域;经营者可通过“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http://202.127.42.145/)查询品种审定公告信息。 |
发展规划和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科0775-28330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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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种子经营门店经营的种子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和标签标注指标 |
经营单位经营劣种子 |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第三款第(一)项、第(二)项下列种子为劣种子: (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 (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 【违法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因生产经营劣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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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采购的种子应当为取得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且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 |
发展规划和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科0775-28330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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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种子经营门店经营的种子标签内容应当符合规定 |
经营单位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 |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第二款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和信息代码,以及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六条种子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 (一)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名称; (二)种子生产经营者信息,包括种子生产经营者名称、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注册地地址和联系方式; (三)质量指标、净含量; (四)检测日期和质量保证期; (五)品种适宜种植区域、种植季节; (六)检疫证明编号; (七)信息代码。 第十四条第一款检测日期是指生产经营者检测质量特性值的年月,年月分别用四位、两位数字完整标示,采用下列示例:检测日期:2016年05月。 第三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没有特别规定的,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在品种名称前后添加修饰性文字; (二)种子生产经营者、进口商名称以外的其他单位名称; (三)不符合广告法、商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描述; (四)未经认证合格使用认证标识; (五)其他带有夸大宣传、引人误解或者虚假的文字、图案等信息。 【违法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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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采购种子时,需仔细查看标签内容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 |
发展规划和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科0775-2833060 |
(三)适用于登记肥料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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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处室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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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登记肥料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肥料含量应当与登记批准的内容相符 |
生产企业生产、销售产品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 |
【法律法规】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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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肥料生产者应当按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生产销售肥料产品,禁止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同时保证肥料有效成分或含量应当与登记批准的内容相符。 |
发展规划和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科0775-2833060 |
(四)适用于兽药经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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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处室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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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兽药经营企业经营假劣兽药 |
经营假劣兽药 |
【法律法规】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向购买者说明兽药的功能主治、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销售兽用处方药的,应当遵守兽用处方药管理办法。 兽药经营企业销售兽用中药材的,应当注明产地。 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兽药: (一)以非兽药冒充兽药或者以他种兽药冒充此种兽药; (二)兽药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兽药国家标准不符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假兽药处理: (一)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即销售、进口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兽药: (一)成分含量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或者不标明有效成分的; (二)不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或者超过有效期的; (三)不标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 (四)其他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但不属于假兽药的。 【违法责任】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按照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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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经营企业购进兽药,应当将兽药产品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 兽药经营企业定期检查兽药库存,确保销售兽药不过期、不变质。 用《国家兽药综合查询》查验兽药包装上信息二维码。 |
发展规划和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科0775-2833060 |
(五)适用于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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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处室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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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 |
未依照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 |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七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二)动物疫病、农作物病虫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三)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 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国家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违法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十九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未依照本法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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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并且如实记录。 |
发展规划和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科0775-2833060 |
备注:1.发生频率较高的为★★★,发生频率一般的为★★,发生频率较少的为★;
2.该清单并未涵盖农业农村领域所有违法违规行为,合规建议仅为行政指导,不作为企业免责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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